什么是工会“三同时”审查验收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581页(1164字)
指工会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验收并提出意见的权利。《工会法》第23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这一规定来源于工会参加“三同时”审查验收的规定。“三同时”审查验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经审查验收,不得投产。工会参加“三同时”审查验收是建国以来一直行使的一项权利。1950年《工会法》规定了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之责任,而监督企业行政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改善企业的安全卫生设施,把好劳动保护设施的审查验收关。1979年国务院根据当时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召开了全国防尘防毒工作会议,并批转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报告中规定:各级建委、经委或各企业主管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负责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此后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198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1985年4月16日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和1985年5月7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卫生部转发的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建企业、扩建企业、技术改造工程的主体工程应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保障。否则,就不准投产使用。为确保这一规定的切实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了相应的检查验收制度。工会组织一直是作为检查验收的一方面参加“三同时”检查验收的。工会在行使检查验收权的过程中,可以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提出意见内容,可以是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增加或补建安全卫生设施,可以是要求施工部门依法改善劳动条件,对未按国家规定同时配套安全卫生设施的,可以要求停止施工、投产,待安全卫生设施配套时再行施工等。企业或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理。对确有违法行为的,应按工会的意见处理。对未按工会意见处理的,工会还可以向企业或主管部门的上一级单位反映,或向上一级工会反映,要求解决。工会在行使这一权利的过程中,应依法进行,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和劳动保护专职人员的作用。工会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保证职工在劳动或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