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保险福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210页(357字)
第三十九条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四十条 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四十一条 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四十五条 检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检察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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