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635页(2037字)
集体合同依法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依法律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强制性制裁措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集体合同自然也不例外,承担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必须是客观上有违约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否则,即使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也不一定都承担责任。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免除就属此种情况。
免除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由于其违约行为是因某些客观条件造成的,违约者对其违约行为可不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样规定一方面能有效地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使集体合同得到彻底、正确地履行,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被随意破坏。再则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权利人被侵害的权益得到补偿。但是,如果集体合同订立后,在客观上发生了某些情况或无法防止的外因,阻碍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说当事人不履行集体合同或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而是纯属无法防止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不仅是公平的,也是合法合理的。一般来说,免除违反集体合同的法律责任的条件都是法律上严格确定了的,当事人不得随意约定。可以免除违反集体合同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我们知道,承担违约责任必须是客观上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主观上在实施违约行为时有故意或过失。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有一个条件不具备都不能产生违约责任的后果。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无法防止、无法避免的强制力量,如地震、水灾、海啸、战争等。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虽然该事实在客观上构成不能履约的事实,但主观上当事人对此不存在过错。即不是由于当事人本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过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现象发生后,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可能产生三种后果:一是全部不能履行;二是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延期履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集体合同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集体合同管理部门及当事人双方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决定集体合同是全部不履行,还是部分不履行或是实行延期履行。当然,不管出现的是何种情况,当事人对此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订立集体合同时,除法律规定,当事人在集体合同必须规定的法定条件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集体合同的其它条款,当然也可以对免责条款予以事先特别约定,不过这种约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而且有关法律对集体合同的免责条款有特别规定的,也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在这些合同特别约定的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如果造成了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应免除违约者的法律责任。不过这种合同有特别约定或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免责必须严格从严掌握,尤其是合同对此的约定,更是应当特别注意。因为这种特别约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实现关系重大,切不可因此而造成国家或当事人的重大损失。
三、国家计划调整、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修改,当事人对集体合同中与调整后的计划、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条款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尽管我们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都已大幅度减少甚至取消,企业活动一般都依市场规律变化。但国家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工程仍然实行宏观计划管理,这样负责这些计划项目的企业依计划订立的集体合同,如果由于遇到国家对计划实行调整,按照原计划要点订立的某些集体合同条款就可能因与新计划冲突而难以履行,企业对此种违约行为因主观上无过错,因而按规定可以免除他们的违约责任。集体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条款存在。如果当事人在制订集体合同条款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形,则该违法内容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如果在制订集体合同时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集体合同过程中被修改或被新的法律所取代,这些有关合同内容按法都须修改,由此造成原合同的某些内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也应免除违约者的法律责任。
四、因对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无过错的一方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时,不仅可以免除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由于其过错行为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本方造成的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