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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选举的原则是什么?怎样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934页(646字)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召开代表大会及组成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扔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工会选举的原则,即:“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就必须在选举中,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愿,切实保障选举的民主权利,为此,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做到:

第一、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第二、选举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选举人拥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更换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第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五、选举结果如和候选人名单不一致,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第六、在选举过程中,绝不允许进行派别和非组织活动,绝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选票,以及打击报复。

第七、选举中,如果发生违反工会章程的情况,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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