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5页(49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专门决定。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这一决定,其内容包括:①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根据体现国家主权、平稳过渡的原则产生。②在1996年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事宜,根据本《决定》规定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筹备委员会由内地和不少于50%的香港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任。③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推选委员会由400人组成。④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⑤第一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负责筹组。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任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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