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54页(458字)

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1994年3月2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在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福建省32名全国人大代表曾提出议案,建议授权厦门市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1993年,在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福建省36名全国人大代表又就同一问题提出议案。1994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36名代表在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议案和法律委员会起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后并作出决定: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并在厦门经济特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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