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兽骨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6页(384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1)兽骨除了悉尼、墨尔本、基隆、布里斯班、罗克哈默顿、顿斯维尔、阿得尔拉依港口、福累满特尔或荷巴尔特之外不许上岸。(2)兽骨进口者应把通知书于两天前提交主检官,否则不许上岸。(3)兽骨在上岸后,应立即运到主检官指定地点,并以华氏281度加热不少于3小时,或按主检官批准的程序在检疫官监视下,将其烧成骨灰或制成过磷酸盐。(4)所有包装兽骨用的袋子或其他包皮,应由检疫官销毁,或放于比重不低于1.843的硫酸中浸泡。(5)所有和兽骨接触过的车辆或其他物件,不能作为其他用途,直到检疫官监视下消毒完为止。(6)本条规定的监视不适用于:从新西兰进口的兽骨带有政府兽医的证书,证明兽骨是在新西兰生产的,并在上岸后立即按照本条(3)规定进行处理;从挪尔福克岛进口的兽骨;进口头拒绝用作肥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