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肥料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6页(257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从新西兰来的肥料和家畜饲料(鱼或鲸制的肥料和饲料除外)、必须把下述证书递交主检官,否则不准上岸:(1)出口者的证书,证明货物是在屠宰场屠宰的家畜的产品。(2)有“准”字的兽医的证书,证明了解制造程序.货物已经过不低于华氏267度温度的处理不少于2小时。(3)用鱼或鲸制的肥料或饲料由制造者证明,货物是单独用鱼或鲸制成,并且用新袋包装。(4)打捆包装用的草料,必须由出口者把证书递交给主检官,证明草料是用新袋包装的,否则不许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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