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议建议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会工作手册》第1260页(1839字)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五一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三十四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五项包括的关于集体协议问题的各项提议,并经确定第五项包括的关于集体协议问题的各项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其实施将由有关双方或主管当局按符合本国条件的方法予以保证,于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五一年集体协议建议书。
一、集体协商的程序
1.(1)应通过合同或立法途径,按符合本国国情的方法,建立适合每国特有情况的体制或用于协商、缔结、修订和续签协议,或用于在协商、缔结、修订和续签时帮助双方。
(2)此类体制的组织、运行与涉及范围应按符合当事国国情的方法,或由双方协商,或通过本国法律或条例确定。
二、集体协议的定义
2.(1)就本建议书而言,“集体协议”系指有关劳动与就业条件的书面协定,其缔结双方:一方为一名雇主,一个雇主团体或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另一方为一个或几个劳动者代表组织,或没有此类组织的情况下,由有关劳动者根据本国法律或条例正式选出并委任的代表。
(2)本定义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理解为承认一个由雇主或其代表建议、控制或资助的劳工组织。
三、集体协议的效应
3.(1)任何集体协议应对签约者以及使用其名义缔结协议者具约束力。受集体协议约束的雇主与劳动者不得以劳动合同的方式商定与该集体协议的规定相违背的规定。
(2)此类劳动合同中违背集体协议的规定应视作无效并应由集体协议中相应的规定强制替代。
(3)劳动合同中比集体协议中的规定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不得被视作违背集体协议。
(4)如由集体协议签约双方切实保证执行该协议的规定,上文各段中所作的规定不应理解为需要履行立法手续。
4.集体协议的规定应适用于该协议所涉及的企业雇用的有关工种的全体劳动者,除非该协议专门作出相反规定。
四、集体协议的延伸
5.(1)在视为适宜之时并参照现行集体协议体制,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制订适合每国特有的情况的措施,以便某一集体协议的全部或某些规定适用于包括在该协议的职业和地区适用范围内的所有雇主和劳动者。
(2)国家法律或条例可使集体协议的延伸特别服从于下列条件:
(a)该协议涉及的雇主和劳动者应被主管当局认为其数量具有足够的代表性;
(b)一般情况下,延伸集体协议的请求应由一个或几个为集体协议签约方的劳动者或雇主组织提出;
(c)应要求集体协议将对其适用的雇主和劳动者预先提出他们的看法。
五、集体协议的解释
6.对集体协议的解释发生分歧时,应通过适当的程序予以解决,该程序或由双方商定,或通过立法途径按符合本国国情的方法确定。
六、集体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7.对集体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应由签订集体协议的雇主和劳动者组织双方实施,或由现有的监督组织或为此目的而建立的机构实施。
七、其它措施
8.国家法律或条例可着重规定:
(a)受集体协议约束的雇主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使有关劳动者了解适用于他们的企业的集体协议的全文;
(b)集体协议以及后来作出的任何修改均须登记备案;
(c)确定最低期限,在此期限内如集体协议文本不包含相反的规定,该协议得被视为生效,除非在协议满期前双方修改或废除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