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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结算有哪些基本规定?

书籍:出纳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纳手册》第210页(420字)

(1)银行本票一律记名。

(2)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遗失的不定额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1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5)不定额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定额本票的面额分为500元、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四种。

(6)银行本票需支取现金的,付款人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银行受理签发本票时,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并盖章,收款人凭此本票即可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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