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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结算有哪些基本规定?

书籍:出纳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纳手册》第206页(719字)

(1)支票一律记名。即签发的支票必须注明收款人的名称,并只准收款人或签发人向银行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的有效期为5天(背书转让地区的转账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有效期从签发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过期支票银行不予受理,支票自行作废。

(3)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起点以下的款项结算一般不使用支票,但缴纳公用事业费,缴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建房公积金等,可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4)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支票上各项内容要填写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晰,数字要标准,大小写金额要一致。支票大小写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签章之一证明。

(5)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否则,银行除退票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另收2%的赔偿金给收款人。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6)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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