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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244页(4774字)

一、印花税概念和征收的意义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因其采用在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式纳税,故称其为印花税。

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1624年创始于荷兰,旧中国也曾开征印花税。1952年12月政务院发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开征了统一的印花税,以后又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印花税的税率进行了多次调整。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印花税并入了工商统一税中,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停止执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开放搞活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经济活动中依法书立和领受各种凭证已成为普遍现象,为了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新秩序,增强凭证的法律效力,1988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重新恢复征收印花税,并决定从1988年10月起施行。

征收印花税的意义表现为:

1.印花税税源广、税负轻,可聚少成多,取微用宏,为国家的经济建设积累资金。

2.印花税主要由纳税人自我完税,实行轻税重罚,有利于培养纳税意识。

3.可以配合各种经济法规的执行,提高经济合同的履约率。

4.有利于税务部门了解经济情况,加强其他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5.有利于维护我国权益(与我国交往的国家多数征收印花税)。

二、基本税制要素的规定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这里所说的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应各自就所执凭证金额计税贴花。在一些代理经济业务中,由代理人代办经济凭证的,则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理纳税人与纳税人具有法律上同等的义务和责任。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可见,印花税从开始立法起,就是一个内外统一的税种。

2.征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了五大类应税凭证:

①合同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签订的各种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②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予、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③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

④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⑤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对不论以任何形式或名称书立的凭证,只要其性质属于上述征税范围的,均应照章征税。

3.计税依据和税率。

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按比例税率征税的有各类经济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帐簿等;按定额税率征税的有营业帐簿(记帐资金的帐簿除外)、权利许可证照等。具体规定如下:

(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人为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人为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人为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人为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纳税人为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运费结算凭证)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人为立合同人。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纳税人为立合同人。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人为立合同人。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纳税人为立合同人。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纳税人为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人为立据人。

(12)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实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其他帐簿按件贴花5元。其他帐簿,是指除记载资金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纳税人为立帐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纳税人为领受人。

上面所说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按比例税率计税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对财产租赁合同规定了最低一元的纳税起点,即应纳税额超过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纳税。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对于载有一个经济事项,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税目、税率的凭证,应按其中高的税率计算纳税。同一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由各方就其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上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国家当日公布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税。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缓、减规定,读者可参阅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4.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根据凭证性质,对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最高税率为千分之一,最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对于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计征,每件5元。概括上述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及纳税人等内容可用表3-8-1表示如下:

表3-8-1 现行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三、印花税应纳税额计算

对于书立和领受应税凭证,应按照凭证性质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适用于比例税率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凭证所载应税金额×适用税率

2.适用于定额税率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四、减免税规定

1.已缴纳印花税的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无息、贴息贷款合同以及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均免纳印花税;

2.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没有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设有常驻代表机构仅为本企业从事联络性的辅助活动不缴纳工商统一税(自1994年1月1日起工商统一税改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都应缴纳印花税。但所书立、领受的信贷合同、技术贸易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这主要是考虑到有些项目金额较大,应纳印花税额较多,纳税确有困难。

3.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三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4.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外国银行向我国金融机构或公司、企业提供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均应照章征收印花税。

5.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6.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7.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减免印花税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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