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及会计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386页(2482字)
一、征收办法
投资方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简称)由地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由各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税款,计划等部门协同配合,实行计划统一管理和投资许可证制度相结合的源泉控管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是: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汇总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各投资项目适用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后,由计划部门下达。
2.纳税人接到批准建设的计划文件或自行决定投资后,到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手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凭税务机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划拨应纳税款。
3.计划部门凭纳税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投资许可证是进行建设投资活动的合法凭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只能根据投资许可证办理投资项目的拨款、贷款手续。
4.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税款的,计委(计经委)对预备项目应取消其立项,对新开工项目不得安排其开工,对续建项目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规模,不发给或注销投资许可证。没有投资许可证的项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拨款或贷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供电、城建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其他有关施工事项。
投资方向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纳税地点
为了便于地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应缴纳的投资方向税,由纳税人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手续,就地缴纳税款。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应纳的投资方向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个别建设项目不宜在该项目所在地征收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征收地点。对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地区的个别建设项目不宜在项目所在地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征收地点。
三、投资方向税的缴纳
投资方向税的纳税人应依据规定办理以下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正式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建设文件一个月内,到投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
2.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规定期限和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就地到开户银行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向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3.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办理分期的纳税手续。纳税人应于9月底前缴齐当年全部税金,年度终了和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办理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
4.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或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计划部门办理领取投资许可证手续。
5.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手续过程中,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6.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结算和项目竣工清算以及其他事项,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投资方向税的处罚规定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此外,还有以下特殊处罚规定:
1.纳税人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
2.纳税人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的税目税率加倍征税。
3.纳税人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4.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完成投资额和应缴税款,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一倍以内的罚款。
5.计划、银行部门违反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导致纳税人偷漏税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投资方向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计提应付的投资方向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投资方向税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缴纳投资方向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投资方向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