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个体税收及城乡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407页(8919字)
考虑到今后为了进一步明确业务分工,调动地税工作的积极性,个体及市场税收中涉及的地方税种将可能调整为由地税局征收,所以,在此也将个体及市场税收的征管内容以附加形式介绍如下。涉外税种的征管也有类似情况,限于篇幅,此处就不再介绍了。涉外地方税种的税制和征管读者可参阅本书姊妹篇——《国税业务手册》。
一、个体税收和市场税收的概念
个体户交纳的各项税收可简称之为个体税收,对城乡集贸市场征税对象征收的各项税收可简称为市场税收。
个体户是指生产资料为个人所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在城镇或乡村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修理修配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劳动者。他们缴纳的税收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投资方向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等税种。
集贸市场是指个体商贩、乡镇集体、农民等与消费者(农民、工人等)直接进行买卖或其他经营活动的场所。集市贸易上市的产品主要是国家允许的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纺织品、日用消费品等等。集市贸易地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商品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议定。市场税收是对城乡集贸市场征税对象征收的各项税收,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
个体税收、市场税收,二者范围不同,前者限于个体户交纳的税收,不包括其他纳税人交纳的税收;后者限于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商品贩运的临商,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无证商贩和从事服务经营的业户,乡镇集体和农民销售的应税产品以及进行牲畜交易,屠宰牲畜等交纳的工商税收。可见,二者征税范围及内容只有部分交叉。
目前,主要采取定期定额征收(主要适用于个体税收)、查验征收(主要适用于市场税收)等方式征收个体税收和市场税收(二者合在一起可简称个体及市场税收)。
二、个体税收、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和重要意义
(一)特点
个体及市场税收征管面临的是分散的千千万万个纳税人,他们的商品交易频繁、零星,经营活动复杂多样,不规范,计税收入往往无帐可查,无证可验,他们的依法纳税意识从整体上讲,还比较薄弱,偷漏税面较为普遍。所以,个体及市场税收比之于对国有、集体企业的征税呈现出点多、面广、分散、隐蔽、难征难管等特点。这些税收非常零散,征管矛盾多,征收成本高。个体及市场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比较辛苦,工作条件比较艰苦,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与少数不法分子的各种偷税、抗税违法行为作斗争,他们总是战斗在第一线。个体税收征纳矛盾容易激化,暴力抗税行为绝大多数发生在个体户身上。因此,国家必须强化税收执法的保障体系,研究建立税务警察的可行性。
(二)意义
个体、市场税收零散、隐蔽、偷漏税面大,征收管理难度很大,但加强征收管理的意义也非常重大。我们知道,社会分配不公一直是社会上的一个热门话题,群众对此反映不满,而导致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个体税收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做到应收尽收,税收流失比较突出。所以,抓好个体及市场税收不仅对于涵养税源、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平衡税收负担、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以及提高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效率等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改善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的共同富裕、避免“两极分化”等方面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三、个体及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
个体及市场税收征管的主要内容(与后面讲到的纳税程序的内容基本相同)包括建立税务登记报验制度、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帮助建帐建制,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相应的税款报缴制度、加强重点税源的控管和检查以及设置个体及市场税务机构、聘用临时协税员、建立健全纳税组织和协税护税组织等。
要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减少税收流失,应主要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处理扶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坚持以法治税的关系,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意义。克服个体税收难征难管的畏难情绪,树立从事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将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经常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情况,取得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领导,使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不断强化和深入。
(二)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制度
针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特点,根据《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征管制度和办法(包括税务登记、帐证管理、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诉讼等内容),全面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各自的行为规范及其征纳程序。同时,加强税源管理、档案管理、发票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使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改进个体及市场税收征管办法
1.根据征管改革的要求,不断探索改进个体税收的征管形式(如有的地方探索的“严管细查堵、社会力量护,思想工作疏”个体及市场税务管理路子);坚持实行所有个体、私营经营者都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上门缴税,对不如实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出要按偷税严肃处理;逐步开发和应用微机,实现征收现代化,并积极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
2.继续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培养个体、私营经营者的纳税意识,提高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在个体、私营经营者中开展评选模范纳税户的活动,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人物和先进户,弘扬正气,逐渐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纳税秩序;帮助解决业户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密切征纳关系。
3.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分行业、分层次管理,要抓住大户,建帐建制,管好中户,核准定额,稳定小户,简便征收。认真解决业户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税负不平的问题,不断完善定额管理的方法和程序。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对重点行业要集中力量加强管理。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除了税务部门直接征管外,对一些零散的或不易控管的税收,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进行管理。建立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的档案管理和大户备案制度,切实抓好个体大户、私营企业的建帐建制工作。
4.加强检查稽核力量,有条件的可成立个体税收专业检查队伍,强化检查职能;检查工作要抓住重点,务求实在,狠抓偷漏税大户和行业性偷漏税检查的突破工作,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检查的广度和深度。
5.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加强对街头巷尾零散税收的查缉征收,以及对节假日、早、晚、夜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征管和监控,堵塞这方面的漏洞。要充分调动税务干部抓好零散税收的积极性,减少国家税收流失。
6.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反映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强个体税收的综合治理;充分发动群众,搞好协税护税,形成有效的协税网络和社会监控机制。
(四)加强个体及市场税收征管机构,充实征管力量
为适应个体税收征管任务日趋繁重的需要,要逐步建立健全个体税收征管机构,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税收专业化管理。在个体、私营经济发达,业务多的地方要设立个体税收专业税务所,在城乡较大的集贸市场要设立市场税务所或个体税收分局,专门负责个体税收和市场税收的管理,以集中力量管细管好。对规模较小、税源较少的集贸市场,要派驻征收或专管人员巡回征收。进一步改善个体税收征管人员工作条件艰苦、风险大、待遇低的状况,建立激励机制,打破收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把奖金、补助费与完成收入任务、执行政策和廉政建设挂钩,制定严格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办法,改善办公条件,以充分调动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积极性,稳定个体及市场税收干部队伍。
四、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或征税)程序
凡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经营、饮食服务、加工修理业以及其他有生产经营收入、收益的个体工商业户,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一)税务登记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业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流动经营的个体业户,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鉴定
对个体业户纳税事项是否进行纳税鉴定,以及如何鉴定,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鉴于纳税鉴定有利有弊,为促进纳税人积极主动纳税、同时又符合税收征管的国际惯例,我国税收征管法1992年颁布时,不再将纳税鉴定作为其必要内容之一。税收征管工作中,是否继续保留办理纳税鉴定事宜,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三)征收方式
个体业户的税款征收方式,可根据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帐簿设置等情况,分别采取如下征收方式:
1.查帐征收。
凡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帐簿、凭证的城乡个体业户,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查帐征收的方式。
2.定期定额征收。
对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而聘用财务人员代为建帐又有实际困难的,经报请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等,并对生产、经营情况按月如实申报,依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分月缴纳税款。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式,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以及场外,如火车站、机场、码头、公路交通要道等地方经销商品的课税。其税款征收程序是:个体工商户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报验商品的范围,如纺织、服装、鞋帽等,在购进这些商品后,持进货凭证和有关税收凭证连同商品一起到税务机关报验,由税务机关查验征收税款;或在进入市场时,由个体工商户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由税务机关在商品的适当部位印(粘)标记,据以计算缴纳税款。
4.委托代征。
目前,各地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个体税源,大多是委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政府、村委会及交通管理部门等代征税款,效果比较好。
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包括个体户)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包括个体户)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
(四)税款报缴
个体业户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同时缴清应纳税款。
1.查帐征收业户的税款报缴。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应于次月10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清税款。
(2)投资方向调节税。凡属应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个体业户在有关部门批准施工后30日内,填报《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并按年度投资额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申报结算;工程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申报清算,并缴清税款。
(3)房产税。缴纳房产税的个体业户,应于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申报纳税。年内房产增加或减少,必须自房产增减之日30日内,填制《房产变更、注销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申报时应从变更后的第二个月份起,计算出年度应补(退)税额,核定后一次办理税额补(退)手续。
(4)车船使用税。缴纳车船使用税的个体业户应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按年分期申报纳税。年内车船增加或减少必须在车船增减后规定日期内,填制《车船使用税变更、注销登记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5)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个体业户,应于当地政府规定期限内(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缴清税款。
(6)印花税。缴纳印花税的个体业户,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按照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到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一次贴足。
(7)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8)土地增值税等。个体户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体户交纳的其他税种的税款报缴及征管见本书第四篇有关章节。
2.定期定额业户的税款报缴。
定期定额业户应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其附征的所得税,应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对上月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清应纳税款。
(五)帐簿、凭证管理
个体业户使用的各种帐簿、票据以及税务机关核发的各种证件,必须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任何证件及凭证不得涂改、转让、销毁。
1.帐簿管理。
(1)实行查帐征收业户使用的帐簿可采用复式记帐或简易单式记帐两种方法。雇工经营、合伙经营、合作经营等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业户,应采用复式记帐方法。业户启用帐簿,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登记,粘贴印花,由税务机关在业户帐簿上加盖验讫章。业户无论采取哪种记帐方法,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处理帐务,并根据法定的原始凭证,如实记帐,正确进行核算,做到帐实相符、帐据相符、帐帐相符,正确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不得隐匿收入不记帐,并按规定保管帐簿、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
(2)定期定额业户要如实填写《进货登记簿》,对发生业务往来及经营活动形成的各种票据要完整存入《收支凭证粘贴簿》,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2.发票管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见发票管理)。
3.固定业户及非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1)增值税。
①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③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营业税。
①固定业户销售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应税劳务,如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补征漏缴的税款。
③非固定业户销售应税劳务,其应纳税款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到外县(市)销售应税劳务未申报纳税的,其漏缴的税款应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补征。
以上所说的固定业户、非固定业户均包括个体户在内。
(六)税收检查
1.个体业户和代征义务人,对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检查工作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个体业户外出经营,应服从税务机关在车站、码头、机场及主要交通要道设置的税务检查站(组)的税务检查。
3.个体业户有权对各种偷漏税行为进行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对积极检举、揭发偷漏税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税务机关在对各种偷漏税行为进行调查时,有关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和拒绝。
这里还有必要说明一下对个体工商户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征收管理上的要求。在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在征管上存在一些困难和漏洞,确有收入潜力可挖。因此,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重视和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一,要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所辖地区内个体工商户的数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行业盈利水平、经营特点等基本情况;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帮助和促使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第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合理调整其定额,对没有达到规定税负水平的,要适当调高;第四,要加强对无证经营户的管理,消灭漏管户,减少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