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科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454页(4618字)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税收会计科目就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名称。
税收会计科目因税收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和加强税收征管的需要确定。如针对纳税人已经实现的税收成为国家税款来源的情况,应设置“应征税金”科目,但由于应征税金的种类很多。为更明确地反映,便设置了“应征工商税收”、“应征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等科目。
应征税金在未入库之前处于一种待征的资金占用形态,所以,我们设置了“待征工商税收”、“待征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等科目。
一、设置税收会计科目的原则
为科学、合理地设置税收会计科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税收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适合税收会计对象的特点。税收资金运动不同于企业资金运动,这是税收会计科目自成体系的重要原因。
2.税收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体现税收管理的需要。税收管理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设置会计科目就要为这一目的服务。
3.税收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尽可能与税收计划、统计等有关指标衔接配合。税收计划、税收会计与税收统计都有提供税收信息的功用,如果三者口径衔接起来,就有利于比较分析,为加强税收管理提供综合的、更有价值的信息资料。否则,计、会、统自成体系,很难体现出综合效益。
4.税收会计科目的设置要相对稳定,同时,还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为便于在一定范围内综合汇总和对不同时期的会计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对会计科目的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使核算指标具有可比性。此外,每一会计科目应有固定编码,以便分类排列和记帐、查帐,也便于进行微机处理。税收会计科目也不能一成不变。在税制作较大改革、税种变化较多的情况下,税收会计科目也应作相应的调整。
5.税收会计科目要确切、简明、通俗易懂。
二、税收会计科目的分类
各类税收会计科目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会计科目体系,可以用来全面、系统、分类地反映和监督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提供税收管理所需要的一系列核算指标。为了正确地运用会计科目,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税收会计科目进行适当的分类。
(一)按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分类
1991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1)136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会计科目如下:
来源类一级科目6个,包括:应征工商税收、应征国营所得税、应征能交基金、应征调节基金、应征其它收入、暂收保管款等。
资金占用类一级科目共22个。包括:待征工商税收、待征国营所得税、待征能交基金、待征调节基金、待征其他收入、减免税金、上解工商税收、上解国营所得税、上解能交基金、上解调节基金、上解其他收入、入库工商税收、入库国营所得税、入库能交基金、入库调节基金、入库其它收入、提退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损失税金核算、在途税金等。
(二)按税收会计科目提供核算指标的详细程度分类
税收会计科目按其提供有关经济指标的详细程度,可分为总帐科目(也称总分类科目、一级科目)和明细科目(也称明细分类科目、细目)两类。根据需要,明细科目可以为二级科目、三级科目、甚至更低级次的科目。如入库工商税收要按税种、征收单位、级次、品目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反映,才能满足税收管理的需要。
上述税收会计总帐科目有些需要设置明细科目,有些不需要设置明细科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的总帐科目包括:
来源类科目2个:
应征工商税收——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暂收保管款——保证金按户设,长款按人设。
占用类科目18个:
待征工商税收——上解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按户(有些不需要分户的,可以分类设,如临商税收等)、税种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税种设;
待征国营所得税——上解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按户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设;
待征能交基金——上解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按户设(不需要分户的,可分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设;
待征调节基金——上解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按户设(不需要分户的,可分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设;
待征其他收入——上解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按户设(不需要分户的,可分类设),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设;
减免税金——上解单位按税收、基金等设;双重业务单位按税种、基金等,减免性质设;入库单位按税种、基金等,减免性质设;
上解工商税收——按税种设;
入库工商税收——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有关款项、级次设;
入库国营所得税——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有关款项、级次设;
入库能交基金——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有关款项、隶属关系设;
入库调节基金——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有关款项、隶属关系设;
入库其它收入——按收入项目、级次设;
提退税金——上解单位按税种、基金等设;双重业务单位按税种、基金等,提退性质设,入库单位按税种、基金等,提退性质设;
待处理损失税金——按税种、基金等设;
损失税金核销——按税种、基金等设;
在途税金——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工商税收、国营所得税、基金、其它收入等大类设;双重业务单位按工商税收、国营所得税、基金、其他收入等大类设;
现金(存款)——分设“待解税金”和“保管款”明细;
待解税金——按上解单位设。
说明:为适应1994年税制改革的需要,计划在1996年进行税收会计制度改革,届时税收会计科目会作一些调整。
三、设置税收会计科目的内容、权限及科目使用规定
(一)税收会计科目设置的内容
税收会计科目设置的内容应包括:
1.会计科目总则。主要说明设置税收会计科目的基本依据,会计科目的增删、补充、修改规定,会计科目编号(或编码)的使用说明,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2.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或编码)。这是税收会计科目的基本内容之一。一般应包括会计科目的大类名称,一级科目和必要的明细科目名称。如果明细科目层次较多,又不便于确定各层次明细科目名称时,可以只确定明细核算的内容。科目名称确定后,应对科目统一编号或编码,规定每个科目的名称代码。
3.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它也是税收会计科目的基本内容,使用说明中应明确会计科目的适用范围,核算内容,基本业务的帐务处理方法等。
4.会计分录举例。会计科目中应编写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指导会计人员正确运用科目。
(二)税收会计科目的设置权限
科目的设置要保持统一性、灵活性,为了在科目设置上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必须在税收会计制度中,明确规定会计科目的设置权限。税收会计科目的设置权限如下:
1.对于需要全国统一汇总的税收会计一级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需要进行明细核算的主要二级和二级以下科目的核算内容,也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一级科目以外,各省级税务机关需要增设的一级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一级科目以下各层次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一级科目,各省级税务机关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合并、删除或调整以及改变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意,否则不得更动。
3.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国家局和省级规定的会计科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动会计科目的,只能在国家局和省级局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变动的范围内作更动,超越规定权限范围的,应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否则不得更动。
(三)税收会计科目的使用规定
税收会计科目的使用规定,是指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运用会计科目时应遵守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除会计制度允许变动的以外,会计人员不得随意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
2.会计人员不得随意改变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编码)、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
3.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编码),不得只填编号(编码)不填名称。需要登记明细帐时,要在会计凭证中填写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