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税务监察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554页(4554字)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有关税务监察的规章制度可分类概述如下:
一、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方面应当遵守的规定
1.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制度和规定,不准不正确执行、拖延执行或发布不适当的通知、规定。
严格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对造成出口退税被骗的税务机关,除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外,还要追究所在机关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2.每个税务干部都要热爱税收,忠于职守,以法治税,坚持原则,文明征税,严禁滥用职权,以税谋私。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党纪国法,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发扬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爱护和保卫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保守国家机密,切实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4.税务监察机构要抓好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奖惩有据,奖罚分明,促进税收法规的正确、及时、全面地贯彻执行。
5.其他执法方面的规定。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政方面应当遵守的规定
廉政方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上级机关到下级机关检查工作或者调查研究,一律按当地规定办理,不许搞特殊化,也不许住高级宾馆,不许设宴招待,不许赠送各种礼品,也不许采取象征性的收些钱,实质上是送的错误做法。下级机关到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工作不许带土特产品赠送,不许以看样名义赠送所谓新产品、试制品,更不许接受减免税企业和单位的“酬谢”钱物和其他“好处”。上级税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准以公开或暗示的方式向下面索要东西,或购买紧俏商品,从中占便宜。各级税务机关的干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业单位索要或低价购买东西,兄弟单位之间和友邻单位之间往来,也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接待,不许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税务机关及其干部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对违犯者一定认真检查纠正或处理。
2.要尽量少开会,开短会,树立良好的会风,不许巧立名目,在旅游委节,到旅游城市和名胜风景地区召开会议。要尽量少开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必须召开的会议,要会前做好各项准备,并按规定程序批报,要尽量减少与会人员和时间,开短会,讲短话,提高效率,树立务实、良好的会风。
3.禁止用公款旅游。不许以学习、观摩、考察、交流经验等为名游山玩水,吃喝玩乐。有干部疗养休假活动时,必须按有关经费开支办理。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要严格按差旅费开支标准掌握,不准借出差之机游山玩水,挥霍公款。
4.不得滥发钱物。要严格财经纪律,各种奖金、补贴、津贴必须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过标准发放,更不得私设小钱柜,私分公款;已经擅自滥发的要立即如数退回交公,并追究有关责任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处分。不许以钱折物,变相发款。
5.不准修建高标准的办公楼和宿舍。
6.不准乱办刊物,滥出书,不搞华而不实的税收文艺调演。要遵守办刊规定,县(市)税务机关不办刊物,地、市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办刊物;办也只办一种,也不要每个地市都办,由省局视情况而定。省级税务机关原则上也只办一个刊物,国家税务局只办《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税务研究》和不定期的《税务研究资料》。
7.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模范执行各项廉政规定。
8.税务部门应当遵守的其他廉政规定。
三、税务专管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税务专管员战斗在税收工作的第一线,是税务干部队伍的主力军,各项税收工作,方方面面,千头万绪,最后都会落在他们肩上,靠他们去完成。因此,基层的廉政建设如何,征管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税收任务的完成,影响税务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为了加强基层税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国家税务总局特制订了《税务专管员守则》和《税务专管员“五要”、“十不准”规定》。
1.税务专管员守则: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全心全意做好税收工作。
(2)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勇于同违反税法的行为作斗争。
(4)努力钻研业务,掌握税收财会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5)深入实际,调整研究。掌握纳税人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
(6)搞好税收宣传,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产增收。
(7)办事认真,讲究效率,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按时完成任务。
(8)风纪严整,着装上岗,礼貌待人,文明收税。
(9)谦虚谨慎,联系群众,不断改进工作。
(10)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祖国尊严和荣誉。
2.税务专管员“五要”、“十不准”规定。
“五要”:
(1)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要热爱税收工作,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3)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积极宣传和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规定,克服困难,保证完成任务。
(4)要着装整齐,举止端正,谦虚谨慎,礼貌待人,文明收税。
(5)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十不准”:
(1)不准接受管户的吃请送礼。
(2)不准在管户内,以低价购买商品。
(3)不准向管户赊欠、借钱借物。
(4)不准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5)不准收人情税。
(6)不准包庇纵容纳税户偷税、漏税和欠税。
(7)不准越权擅自减免税款和滞纳金。
(8)不准收税不开票,以白条收税,在税票上弄虚作假。
(9)不准贪、占、挪用税款。
(10)不准随意扣压、没收商贩的现金、商品、工具或乱征乱罚。
四、税务监察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打铁必须自身硬”。为了加强廉政建设,保证税务监察工作的质量,税务机关对税务监察工作人员也有严格的要求和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
1.税务监察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工作严肃认真,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循私情,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2.税务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3.税务监察人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周密细致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工作精神,在办案中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反对主观臆断,严禁对被调查人和证人采用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违纪手段,要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4.税务监察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所办案件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允许保留,在发生重大分歧时,应报请领导解决,但不准将分歧意见告诉被调查人和无关人员。
5.税务监察人员在办案中同被监察对象是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应予回避。
6.税务监察人员违反税务机关监察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税务机构或者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税务监察机构:
(1)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4)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
(5)违反保密规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
7.税务监察人员违反监察规定,构成犯罪的,由税务监察机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税务监察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监察业务和税收业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遵守有关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