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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四川大学出版社《新闻传播手册》第492页(897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厅(局):

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不断发展,其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现在,听广播、看电视已成为城乡人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是宣传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阵地。转播好中央台的广播、电视节目是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特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电视差转台以及有线电视台(站)和有线广播台(站)都必须以专用频道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有条件的,还应转播中央台的其他节目。在转播中央台节目时,不得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

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要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密切合作,集中力量办好中央台的广播和电视第一套节目,使之成为全国人民喜闻乐见、高质量的综合性节目。

三、各地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应将扩大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覆盖放在主要位置。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以及各有线电视台(站)的首要任务是转播好中央和省级的广播电视节目。县(市)级电视台和各教育电视台不得自办文艺节目。各电视转播台、差转台不得自办节目。

四、地方各级政府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广播台(站)、有线电视台(站)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监督、检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在本地区的覆盖情况,并指导、督促各地方台(站)转播好中央台的广播、电视节目。对拒不转播或在转播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的要予以批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应以违反宣传纪律给予必要的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中共中央宣传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1993年12月8日

(选自《广播电视行业管理手册》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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