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要求退党的党籍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实务手册》第119页(793字)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因此,党员自愿要求并经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退出党组织。
党组织对党员的退党要求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尊重党员退党权利,允许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做一个共产党员不仅是自觉自愿的,而且是有条件的。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做一个共产党员而要求退党,党组织应予同意。
(2)党员要求退党,应直接向党组织提出,而不能通过大众传媒或以其他方式作迂回表达。
(3)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首先要弄清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然后区别处理。对于平时表现很好,只因有模糊认识或一时冲动提出退党,事后又主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可以不作退党处理,但是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是预备党员的,可延长其预备期。对于那些缺乏革命意志,对党的事业丧失信心,或者消极落后,甚至蜕化变质,或者个人主义膨胀,不愿接受党的监督和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党员,应当及时作出批准退党的处理;对犯有严重错误以至有危害党的行为需要开除出党的,尽管本人提出退党,但不能按退党处理,而应按照党的纪律开除其党籍。
(4)党员要求退党,党组织不要强行挽留,应尊重其意愿。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5)党员退党以后,党组织仍应从政治上关心帮助他们,不要歧视和排斥,要鼓励他们做个好公民。党组织也应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努力解决党员的思想入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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