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自行脱党后,党组织能长期搁置不作处理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第二版)》第49页(311字)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章的这一规定表明,党员自行脱党后,党组织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而不能将其长期搁置,顺其自然。有的党组织对个别自行脱党多年的党员迟迟不作处理,这是不符合党章规定的。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有的流动党员将组织关系转出后迟迟不去有关党组织接转,或将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后迟迟不向党组织报告,从而出现长期无人管的现象,成为无组织的党员。对此种情况,有关党组织应以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联系,积极配合,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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