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1页(1143字)
公务人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的人员,包括各级官员、专家,以至技术员、文员及杂务员等。九七前,香港有18.6万多名公务员,任职于430多个工作类别,分布于1000多个职级。实际上,香港政府的公务员,尤其是政务官及高级公务员担负了所有政府重大决策、法案、决定的起草和拟定工作。所以,有关公务人员的任用、考核、纪律、管理等制度,是一项关乎政府是否能如常运行,总督和行政局的权限是否能正常行使的关键问题。
鉴于九七前香港的公务员制度是长期发展形成的,比较稳定,也为广大公务人员所熟悉,因此,基本法根据中英联合声明的有关内容,从稳定香港现有公务员架构和制度以保证香港主权平稳交接,并保持未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运作顺利的考虑出发,保留了现行公务员制度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基本法有关公务人员的主要规定有:
1.基本法第103条规定保留“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
2.基本法第10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
以上两项条文,目的在于稳定现时的公务员架构,也为了伴随着主权移交的行政架构的运作有一个连续性。
3.基本法第101条具体列出了一些限制外籍人士担任的高级职位,它们是: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
4.基本法第99条第2款和第104条分别规定: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须宣誓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基本上保留了香港原有的公务员制度。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九七前香港政府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政府形式,在保留原有公务员制度的同时,规定一些高级职位必须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强调所有公务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基本法的拥护和效忠,对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是完全必要的,也是一个主权国家最为基本的要求。基本法的这种规定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