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5页(655字)

1996年3月23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共七条。主要内容为: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在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②由60名议员组成;③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筹委会确定;④临时立法会议员必须拥护香港基本法,愿意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基本法规定有关立法会议员的其他条件;⑤临时立法会任务有七项,主要为:根据基本法规定,制定为确保香港特区正常运作所不可少的法律,并根据需要修改、废除法律;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的6名香港委员的提名等;⑥在1997年7月1日前审议、通过的有关法律从香港特区成立之日起实施;⑦工作至第一届立法会产生为止,时间不超过1998年6月30日。

1996年11月,开展了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提名工作,历时三周。12月12日,筹委会第7次全会主任委员会会议,对报名参选临立会的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其中130人符合资格,成为临立会议员候选人。12月11日,香港特区政府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第4次会议在深圳举行,产生临立会60名议员,这是确保实现香港平稳过渡和特区成立后正常、有效运作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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