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5页(601字)

基本法第10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这项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

1.香港特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与财政制度相适应,香港特区有独立的税收权限。这意味着特别行政区的税收独立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税收,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制度不受内地税收制度的影响,税收工作将由特区自行管理,实行在税收管理方面的高度自治权。

2.肯定继续实施低税政策。香港实行低税政策业已多年。香港政府奉行低税率政策的意图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吸引更多的外资入港,刺激香港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是有积极意义的。基本法肯定低税政策对发展香港经济所起的积极意义和作用。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是以香港现实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为依据的,并可以实现政策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和发展。

3.赋予特区自行制定税法。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区将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制定税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这就赋予特别行政区在执行基本法内已确定的政策的同时,有自行立法调节的灵活权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