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外贸易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6页(1351字)

在对外贸易方面,基本法第114条至第117条的规定,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重要地位,一个是保持自由港地位,二是享受作为单独的关税地区的地位,其核心就是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自由贸易政策。

香港自开埠以来,就宣布为自由贸易港,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持香港市场高度自由的竞争状态,从而有效地促进了香港对外贸易的发展。要保持香港经济的繁荣,就必须继续实行对外自由贸易政策。基本法在历史上第一次用法律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征收关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保障货物、无形财产和资本的流动自由”。这些规定表明,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继续推行自由贸易政策,以维持对外贸易在香港经济中的地位及香港对外贸易在国际间的地位。

基本法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这意味着特区的关税制度和法规与内地不同,具体表现在关税的征收目的、对象、标准和税率等的不同。根据基本法第8条规定的香港原有的法律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香港九七前关税法规《应课税品条例》、《应课税品(酒类)规则》等将基本予以保留,而成为特区的关税法规。

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单独的关税地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关于国际纺织品贸易安排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包括优惠贸易安排;还可以单独享有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

基本法第1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此项规定所指的国际协议主要是指香港以自由港名义单独参加的多边协定,其中涉及多个对外贸易方面的协议。这些多边条约的性质,要求缔约者必须是主权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香港不具备这种资格,而且也不具有充分的缔约权,1997年以后,英国必须结束其代理地位,如果中国尚未参加这些国际协议的话,势必会造成香港在这些协议中位置的悬空。因此,基本法第153条继续规定:“中华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英双方同意成立的“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妥善解决好有关的国际协议或条约的转换交接问题。但香港在参加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议的时候,必须以“中国香港”的名义,这是国家主权原则所要求的。

基本法第1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香港的产地来源证制度是为了适应香港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基本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进一步保障香港的独立贸易地位。

除上述规定以外,基本法经济章的其他条款,如有关金融货币政策的规定,低税政策的规定等,都直接或间接地保证了特别行政区自由贸易政策的实施。自由贸易政策是维护香港自由港地位的一项关键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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