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宗教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1页(1361字)

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宗教政策,从不同层面上保护了香港居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合法的宗教活动及其权益。

1.基本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基本法第32条规定:“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第39条同时规定两条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这两项规定直接及间接地从人权的角度上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基本法保障宗教活动的自由

宗教活动包括公开传教,布道,举行宗教仪式如洗礼、礼拜、祈祷等,庆祝宗教节日,组织和参加宗教团体,募捐等慈善性活动,参与社会福利工作,以及开办学校、医院等教育慈善性活动。基本法从法律上为合法的宗教活动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基本法第141条规定,宗教组织从事与特别行政区法律无抵触的活动不受限制,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第137条规定,教会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3.基本法保护宗教组织的财产权益

香港宗教团体拥有的产业相当庞大,仅佛教、礼教和道教拥有的庙宇就达360余间。宗教团体有权建立、购置、拥有或使用那些产业,产业当然还包括教会学校、医院、慈善机构及福利机构等。基本法明确规定:“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利。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仍予保持和保护。”这一规定为宗教自由政策提供了物质保障。

4.基本法保护宗教团体与外界联系的权利

宗教具有世界性及地区性的特征。鉴于香港宗教组织与世界宗教组织的长期联系和往来,基本法第141条第4款和第149条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关系。在香港特区宗教团体与内地相应团体的相互关系方面,基本法第148条规定:“宗教组织同内地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5.基本法适当处理了宗教与政治的关系

政教分离是处理宗教与政治关系时被广为接受的原则。宗教团体参与社会政治事务是正常的。但如果借传教宣传政治见解,发展以教会为核心的政治力量,或从事与宗教活动不符的其他政治活动,那就超出了合法的宗教活动范围。基本法并没有限制宗教团体正常参与政治事务的活动,但从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看,宗教与政治分离的意思则是明确的。如第141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所谓“内部事务”指的就是纯粹的宗教事务,若宗教团体的活动超出了“内部事务”的范围,特别行政区政府则有权干预。同条还规定“不限制与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这也含蓄地表明,宗教组织不得从事与“一国两制”有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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