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香港的旧中国法律和习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9页(919字)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历代政府都在香港有效地行使自己的主权,适用中国法律。尽管鸦片战争后,香港为英国占领,但是香港98%的居民是中国人,他们一直保持和发扬着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况且,他们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与内地仍然保持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流动性很大。在香港居民的法律意识中,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和道德准则,深深扎下了根,轻易动摇不了。香港法律渊源中,毫无疑义具有中国旧法,特别是《大清律例》、民法和习惯法的因素。

英国占领香港初期,对香港人来讲,英国法是舶来品,法理深奥,判例玄妙,加之语言障碍,很难渗透到市民的法律意识中去。因此,英国占领者为了缓和与华人的矛盾,在无适当的法律制度建立起来以前,宣布在中国人之间发生的法律问题,仍然适用中国的法律,如《大清律例》和习惯法。

随着英国殖民政权日益完善和巩固,便逐步用英国法律取而代之,建立了全部英国式的司法体系,由英国人出任法官,适用英国法律。中国法律,虽从成文形式上消逝了,但以一种转化的形式——习惯法残存下来,例如家事法、“新界”的土地法。同时,香港政府为了统治华人,适应华人习惯于成文法的特点,往往对中国法律中部分可适用的内容予以承认,改头换面,然后以成文立法形式,使之融合在香港法律之中。

中国法律的影响至今还是存在的。1971年以前,中国的旧法律,例如有关家庭、婚姻、继承、抵押的法律,在香港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1900年至1905年期间,在英国接管“新界”时,土地所有权也采用中国清朝法律的规定。1971年,香港才正式发布了《婚姻改革条例》和《无遗嘱遗产条例》,但是,在“新界”有关土地继承的问题,仍按中国的旧法律办理。时至1983年,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的一宗家庭财产继承案件中,仍依据清朝法律和习惯。

综上所述,尽管中国旧法在九七前香港法制的发展中仍有残存,然而,它毕竟不能成为主流,并日趋衰退。九七后,依据基本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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