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皇制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1页(1341字)

《英皇制诰》是英国于1917年2月14日发布,1917年4月20日在《香港政府宪报》上公布生效。按照规定,这个文件的草案须在枢密院的会议上通过,加盖御玺后,就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事实上,这个文件及后来作出的所有修订,都是由白厅的官员草拟的,然后由英国政府中负责香港事务的大臣批准通过。《英皇制诰》与《皇室训令》合为香港的基本性法律。

《英皇制诰》共21条,基本内容为:

1.总督权力来自英皇室。在殖民地香港及其属土设总督兼总司令。总督由英皇签署委任状。皇室授权并指令总督行使在他职权范围内之一切权力。总督就任时,须在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和行政局议员面前宣读委任状,并依“宣誓法”,进行效忠宣誓、受任宣誓和司法宣誓。总督保管并使用本殖民地之官玺。

2.规定行政局和立法局的设立。行政局成员由英皇签署训令加以委任。立法局,其成员包括总督、官守议员、委任议员、民选议员组成。

3.规定总督立法之权限。总督参照立法局之意见及得该局同意制订法律,并有权制订民选议员选举法。立法局所通过之法案,须经总督、殖民大臣,报请皇室批准。若以该法案呈送总督批准之日算起时间超过两年,留待皇室批准之法案,自动生效。

4.规定总督处置土地之权限。总督可以皇室名义决定并履行租让及处置本殖民地的官地。授权总督指派专门机构、规定章程代为处置,但章程不得与基本性法律和现行法律相违反。

5.规定总督任免官员、赦免罪犯之权限。总督依法任免法官、太平绅士及其他官员。总督可以皇室名义,对罪犯实施赦免、释放、减刑、缓刑及减免罚款。但不得以犯人自行离境或被驱逐出境作为赦免之条件,不涉及严重刑事案之政治犯除外。

6.规定免除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之程序。首席按察司及按察司退休年龄应为65岁,地方法院法官应为60岁,因主理的判决未了可留任一段时期,留任期合计不得超过5年。因其他原因免除法官职务,必须委任审裁委员会进行调查,呈报总督,并请示枢密院批准。

7.有关总督暂时离职。规定由皇室任命一名官员取代之,或由布政司署理;代总督在委任的规定时间内执行公务。

8.规定官民顺从总督。本殖民地一切文武官员及平民须顺从、协助及支持总督以及当时主管政府的长官。

9.规定英皇室保留修改权。皇室保留在有需要时修改或废除本制诰之绝对权力。

《英皇制诰》主要强调的是需要维护女王陛下政府对这个殖民地的各项权益。凡授予港督的一切权力,他必须认识到他只能按照伦敦给予他的指示去行使这些权力,而且皇室明确有剩余权力为本殖民地制定法律并有权驳回香港立法局通过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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