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的性质和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9页(1048字)

香港出现区议会,是英国人为1997年撤退而作的安排。长期以来,港府都不推行区议会制度,迄至港督麦理浩1979年3月29日访问北京,得知中国政府不会让不平等条约以“续约”形式继续下去。1980年6月,港府发表“香港地方行政模式绿皮书”;1981年1月,港府发表“香港地方行政白皮书”;1982年3月,“新界”区议会选举;1982年9月,市区区议会选举。

根据“1981年香港地方行政白皮书”和“1981年区议会条例”设立的区议会,是立法局、市政局、区议会三层咨询机构中的下层机构,也是培养市政局、立法局议员的摇篮。1982年,香港分为18个区:港岛4个,九6个,“新界”8个;到了1985年,香港分为19个区:港岛4个,九龙6个,“新界”9个。每一个区设立1个区议会,1个地区管理委员会。区议会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它由四类议员构成:委任港府官员担任议员;委任的非官职议员;民选议员;当然议员,在“新界”为乡事委员会现任主席,在市区为市政局的民选议员和若干名委任议员(1989年开始,市政局的民选议员不再是区议会当然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任期为3年。

区议会的职权,根据区议会条例规定,区议会就以下6项问题向港府提供意见:

第一,影响区内人士福利问题;

第二,区内公共设施及服务是否足够问题,优先次序等问题;

第三,区内公共设施及服务的供应及使用事宜;

第四,运用政府拨款进行区内小工程及举办社区活动;

第五,如获拨款,负责在区内进行小规模的环境改善计划;

第六,如获拨款,负责在区内促进康乐文娱活动。

区议会的两项主要工作,一是改善区内环境,因受到财力约束,比较困难;二是推动区内文娱康乐活动,受市民普遍欢迎。

区议会的接见市民计划,是区议会同区内市民沟通的一个渠道,它可以直接咨询居民对现有政策的意见,以及区内居民所碰到的种种难题;亦向市民解释港府的政策及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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