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的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57页(1053字)
合同条款是明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是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于不同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和效力不同,法律对不同的条款有不同的要求。常用的合同条款是: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主要条款和次要条款、基本条款和特别条款。
1.明示条款和默示条款。明示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的条款。口头与书面发生矛盾时,则以书面条款为准。只要不违反法律,明示条款受到法院的尊重。默示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未订明,但依公认的惯例或法律可以引申出的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的条款。默示条款和明示条款有同等效力,但和明示条款相抵触时,则以明示条款为准。默示条款包括:①成文法默示条款,比如《售卖货品条例》规定货品的品质、适用性等规定。②惯例和贸易习惯默示条款。③法院默示条款,是法官依法律对某些合同作适当演绎或引申的条款。比如,根据雇用合同,雇员应忠诚工作,不违背雇主的意志和利益等。
2.主要条款和次要条款。主要条款(条件)是合同的主要部分,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次要条款(保证)是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次要条款的作用虽不如主要条款,但也是不可少的条款。合同中哪些是主要条款,哪些是次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确定,如果未予明确,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图、法律或商业习惯加以确定。两者的区别在于:违反主要条款,受害方不仅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解除合同;违反次要条款,受害方只能请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解除合同。
3.基本条款和特别条款。基本条款是合同的中心内容,也是正确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据和条件,它是相对于特别条款而言的。特别条款是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订立的特定条款,可以依当事人的意愿而签订。特别条款包括:①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一方免除责任或限制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条款。②责罚条款。是合同中规定违约后偿付若干数额罚款的条款。法院一般不支持责罚条款,但基于合理原则计算得出的赔偿额,法院也会同意,这被称为固定赔偿条款。③法律适用条款。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按照何国法律处理纠纷的条款。④管辖法院条款。是合同纠纷发生后由何国法院审理的条款。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否则,香港法院有权审理在港内的合同纠纷。⑤束缚条款。一方为自己利益不致受损或受侵犯而强加一些条款以束缚对方。法院往往会承认合理的束缚条款,而否定不合理的束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