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索还货款的救济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96页(980字)

这是卖方对未支付货款的买方所使用的债权救济方法之一。

根据《售卖商品条例》的规定,卖方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向买方索还货款:

(1)当货物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于买方时,如果买卖合同已规定,不论卖方何时交货,货物交付的状况如何,买方都应当于某一确定的日期(如某年某月某日)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货物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于买方,甚至卖方尚未把货物拨归在该合同项下,只要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卖方就有权对买方提起价金之诉,索还货款。

(2)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移转于买方,则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买方无理拒绝受领货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以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对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索还货款;另一种情况是,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但拒绝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的救济方法就是向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但是,如果买方不是用现金(cash)而是用汇票(bill of exchange)来支付货款,则在汇票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以前,卖方不能对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索还货款。

卖方索还货款的救济方法实际上是买方违约时卖方要求实际履行的一种救济形式。由于香港因循英国法的传统,将损害赔偿作为主要的救济方式,法院不很经常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因此卖方索还货款的救济方法在使用时仍有一定的限制。如在货物的所有权尚未移转于买方时,而且买卖合同也并未规定不论卖方何时交货,买方均须于某一具体日期付款,如买方拒绝受领货物或拒不付款,卖方便一般不能向买方索还货款,而只能以买方不受领货物或不支付货款为理由,对买方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另外,如果卖方已经采取了与索还货款的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卖方已宣告解除合同,他就不能要求买方依照合同支付货款,因为宣告解除合同就意味着卖方不再期待买方实际地履行买卖合同义务,而是希望恢复到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时的状态。他只能对自己所受的损失对买方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无法索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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