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要求赔偿的救济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96页(1198字)

损害赔偿是香港货物买卖中最主要的一种违约救济方法,其应用较为广泛,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救济方法共同适用。

《售卖商品条例》规定,如果买方错误地拒绝接收货物和支付货款,或没有按合同接收货物和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向买方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1)当买方的行为构成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the contract)时,即买方在合同规定应当受领货物或应当支付货款的日期到来之前,已向卖方明白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等到买方应当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日期到来时,再向买方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2)当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移转于买方,如果买方无理地拒绝受领货物和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买方索偿货款。

损害赔偿金额的核算,按照买方的违约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直接地及自然地造成的估计损失来决定,这一般就是指卖方从这个买卖合同中本来可以获得的利润。

如果有关的货物存在一个有销售的市场,损害赔偿金额的核算应按买卖合同价格与买方应受领货物之时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买方应当受领货物的日期,则按买方拒绝受领货物或经过合理时间而没有受领货物时的市价或时价与买卖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

虽然卖方要求买方赔偿损失的救济方法与其他一些救济方法相比较易于取得法院的支持,但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的限制来自于两方面:

(1)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指损害赔偿应当限于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按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对其违反合同义务所预料到或者应当预料到的损失。也就是说,买方对违反合同所带来的意外损失不负赔偿之责。

(2)减轻损失(mitigation)。当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买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果卖方不采取这种措施,买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如卖方以1000元卖给买方一批新鲜水果,而买方无理拒收。这时另一买主向卖方表示愿以800元购进这批水果。假如卖方不接受他的建议,而让这批水果全部腐烂,他并不能得到1000元的赔偿,而是对本来可以减轻的损失部分,即800元,不能要求买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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