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委任代理关系的成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06页(603字)

所谓明示委任,是指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等明白表示,就某一具体事务而达成的代理关系的协议。

一般情况下,代理关系的协议成立不需要严格的特定的形式。即使代理人需要用书面形式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仍然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授予代理权。换句话说,无论代理人是否以书面形式得到委托,代理关系在代理人经授权与第三人进行一定法律行为时就已经表示成立了。但是,如果代理人被授权代表委托人去签署一份契据,这时,代理必须用契据形式加以委任,否则第三方不予承认,此事以称为代理权的授予证书。

在实践活动中,往往很难决定一项协议究竟是一个委托代理的协议,还是仅仅是一个售货协议,例如在戈达曼公司诉太奇株式会社一案中(1959年),原告与被告签署协议,指定原告为被告的产品在香港的独家批发商。在协议签订过程中,被告正在生产一种特殊规格的产品,对这一事实,双方都已考虑到了。后来被告改进了他们的产品,把一部分产品出售给香港另一家公司。如果被告与原告的合同只规定出售某种特殊规格的产品,那么把不同规格的产品卖给另一方不能算违反合同。法庭认为,该协议的签订就表明原告代表被告出售这类产品的独家代理关系的成立。因此,被告将改进型的产品卖给第三人就违反了这一协议,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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