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须对表见授权的结果承担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06页(713字)

所谓表见授权又称无可否定的代理,即委托人对代理人虽然没有明示委任(包括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是委托人的行为本身已经显然表明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已经得到委托人授权的。那么不管实际上委托人是否对代理人进行了授权,仍视为委托人已经授予了代理人代理权,并对这种授权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波尔诉利斯克一案中(1863年),高等法官克兰沃思曾说过:“如果一个人的行动使另一个人相信他已委任某人为他的代理人,而且他本人也知道,此某人准备凭借这个信念去行事的话,除非他即时提出异议,否则,以后一般地,他就不容争辩地应被认为由于自己的放任不得再否认其代理权,虽然事实上的确不存在代理的关系。”就如某甲未经某乙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授权,便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而乙明知甲的上述行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那么就视甲已得到了乙的授权。

为了更好地说明表见代理,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戈尔顿剧院有限公司的案件的(1954年)。在戈尔顿剧院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签订了一个出卖剧院和公司其他财产的协议时,就发生了表见代理问题。法庭认为,该协议逾越了公司无权出卖剧院和其他财产的权限,从而使得该公司有权否认其执行董事代表公司签订关于出卖公司财产协议的权力,因为公司从未表示过执行董事拥有该权力。因此,公司对由于合同被废除而造成的损害不负法律责任。该案与波尔诉利斯克一案相比较,正好从正反两面说明了表见代理的原则。只要代理被认定为是表见代理,委托人就必须对表见授权带来的结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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