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渔船捕捞许可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8页(388字)

加纳《渔业法令》第3条规定:(1)根据本条各款精神,申领机动渔船许可证的申请书都必须呈交给许可证发放官员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当许可证发放官员认为符合以下条件时,就应向其发放许可证:渔船是:加纳政府、加纳公民或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所拥有的;或根据1963年的《公司法》(第179号法)在加纳注册的,在加纳有其主要经营地点以及其全部股份为政府、加纳公民或有法人资格的团体或者为政府、加纳公民及有法人资格的团体的任何联合体所有的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由上述人员、团体组成的或由他们与政府组成的任何联合体拥有的。渔船所进行的作业不可能危及加纳捕捞业的利益。(2)许可证必须为所规定的格式,并根据许可证发放官员认为应该提出的条件发放。(3)所有许可证的有效期都为一年或一季度。(4)除非许可证发放官员在许可证上背书同意,否则,许可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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