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对独立承包商的替代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67页(917字)

独立承包商不同于受雇人和代理人,他是在和雇主签定的独立承包合同中,用自己的方式和方法去完成工作,不受雇主的控制,只以自己最后的产品或工作的最后结果对雇主负责的人。

一般情况下,雇主对独立承包商在工作中实施的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因为雇主对独立承包商的控制是有限的,而不像对受雇人那样完全控制其工作。然而,在下列情况下,雇主还得对独立承包商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1)雇主雇用独立承包商从事非法事情的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雇主不仅要对行为的后果负责,而且也对独立承包商的侵权行为负责。

(2)如果法律规定雇主不能委托他人从事该行为,雇主却雇佣了独立承包商来从事,那么,如果独立承包商不能做或者做得不适当,雇主都得对独立承包商负责。

(3)如果雇主雇用独立承包人从事一项特别危险的工作时,雇主有责任采取防范措施,以保护在预见范围内的那些人。假如雇主没有采取这些措施而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雇主应当承担替代责任。在霍尼威尔与斯坦有限公司诉拉金·布罗斯兄弟有限公司一案中(1934年),雇主雇了几个摄影师拍摄电影院的内部照片,在当时,摄影师使用闪光灯是要点燃镁粉的。由于摄影师操作不慎,引起影院失火。法庭指出,独立承包人所承担的工作具有特殊的危险,雇主并未采取防范措施,因此,雇主得承担替代责任。独立承包人在公路或公众有权通过的其他地方工作时,由于对公众安全有特别的危险性,雇主也应承担替代责任。

如果独立承包商进行带有危险性的工作,或者在公共交通的要道上工作,侵权行为的发生是由于独立承包商的偶然的或附带性的过失,则雇主不承担替代责任。在帕伯瑞诉豪立德和格林伍德案中(1912年),独立承包人在建造房屋时,放了一把锤子在窗台上,由于刮大风致使窗户摇晃,锤子掉落时砸伤行人。法庭认为,由于独立承包商的过失是附属(间接)的,所以雇主对此不承担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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