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69页(1244字)

以上所说的各种侵权行为,都是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侵权损害及因行为外原因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称为特殊侵权行为。它同样适用干香港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动物饲养人责任、住房责任、雇主责任等。

(1)动物饲养人责任。驯养的动物作为饲养人的私有财产,别人如果侵犯它,是可以被起诉的;同样,所驯养的动物如果脱离饲养人的控制而侵害了他人,那么饲养者无论有无过失,都要对所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动物饲养人所要承担的是一种“严格责任”,它建立在对动物饲养者的“过错推定”的基础上,即只要发生损害,无论饲养者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真正违反了注意的义务,都推定饲养者有过失。香港1950年1月13日所颁布的《猎条例》第19条规定:“除非有人牵领或控制,任何犬类不得放入大道或邻接大道的、但却不能阻止该犬外出进入大道的房屋内,若违反上述规定,狗的主人(或狗的管理人)即使对此一无所知或无任何过错,也被认为有罪;若该犬对他人或其他犬类造成伤害,狗的主人或管理人即便能够证明该犬当时确系处于人的牵领和控制之下,也应对此负责。”

(2)住户责任。香港《住户责任条例》规定,一切房屋的住户都应对所有来访者负通常注意的责任。在法律许可其自由行事的情况下,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对此责任,加以限制、扩大、改变或排除。即,他可以对其预期的来访者以发出通知或作出安排的方式来改变其应承担责任的标准。“通常注意的责任”是指无论如何,应合理地注意到被邀请的来访者或被允许留在那里的人,在按照他们来访的目的而不得不逗留在该处所时是相当安全的。在布林克诉新P·G·农场一案中(1965年),一个3岁的孩子在他父亲的带领下去农场访问,被一只抓伤。法庭认为,受伤原因是由于孩子父亲漫不经心所致,农场已履行了其作为住户的责任,合理地照顾到来访者的安全,并已提出适当的警告,把有危险存在的情况告知了成年人,所以农场可不承担责任。

(3)雇主的责任。受雇人在执行所雇佣的职务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侵权损害,无论受雇人本人有无过失,均由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雇佣关系的存在,它通常表现为雇佣合同,但也不以此为条件;二是雇主对其受雇人在执行雇佣职务过程中造成的侵权损害负责。对“职务侵权损害”的判定中要考虑到授权范围、行为目的、利益归属、行为时间等多种因素。雇主应确保受雇人安全工作,在贝克诉占姆斯公司一案中(1921年),原告是旅行推销商,是被告的雇员,被告提供了一辆旧汽车作为其工作的交通工具,但汽车的起动设备不佳,原告为此抱怨多次,但被告不理会。一日,原告工作时因发动机发生事故而受伤。法院判原告胜诉,因为雇主明显违反了提供合适工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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