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70页(923字)

当一项损害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就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对损害后果可能是共同造成的,也可能是分别造成的。那么责任的承担也视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分别承担责任。损害是由数个行为人造成的,而数个行为人之间却毫无联系。如B诽谤A,而和B素不相识的C也同样诽谤了A,在这种情况下,A就要分别对B和C起诉,分别提出B和C损害的证据。分别要求B和C对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2)共同承担责任。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人中如果存在着代理关系、替代责任或共谋侵权,即使在共同行为中参加者并不知道行为构成侵权,这些人都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布鲁克诉布尔一案中(1928年),地主和房客一起寻找一个煤气的漏孔,房客用了一个无罩灯火,结果引起煤气爆炸。虽然地主和房客之间没有显然的联合进行一次疏忽行动的协议,但是法庭认为,由于他们两人使用同一种疏忽手段,并为追求共同目标采取一致行为,因此,地主应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对共同侵权行为人,受损害一方可以起诉其全体侵权行为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其中任何一个侵权行为人,要求全部赔偿。在诉讼中,原告不需要对每一个被告的具体责任分别提出证明,但每一个侵权人都要对判决的全部赔偿金额负责,即共同侵权行为人对赔偿金额负连带责任。已付了赔偿金额的共同侵权人有权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要求他们应该承担部分的赔偿。分担的数额,由法院视其对损害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其认为公平合理的决定。

在代理关系或雇佣关系中,雇主和委托人往往承担全部赔偿,其前提条件就是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雇佣或代理权限内确实全心全意地进行了工作,确实是在本身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实施了侵权行为。在吴戴森诉嘉维斯一案中(1827年),原告是一个拍卖商,在拍卖被告自称是他自己的拍卖品时被真正的物主发觉,并从原告手中要回原物。法庭认为,由于被告谎称拍卖物是他自己的,所以原告在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以后,有权要求被告进行完全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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