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侵权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58页(509字)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性的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所谓经济性侵权行为,是指在经济交往中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行为。

经济性侵权行为要和经济性合法行为区别开来,经济性合法行为是指通过自由竞争等方式,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进行的经济活动。虽然自由竞争会带来竞争双方的利益冲突,造成一方受损的局面,但这只是商品社会竞争的结果,不能说成是侵权行为。例如为了阻止对方与其他人发生商业联系,在给对方充分合理的通知后引诱合同的一方合法地中止与他人的合同。因此,假设B给予充分的通知后,引诱C不为A提供服务,那么不管B的动机如何,也不管A受到多大的损失,只要B在行为中没有做违法的事情,B的行为都是正当的,同样,不管B的动机如何,只要给予合理的通知,他就可以劝说A解雇C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济性侵权行为是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损害他人的经济利益的一种非法的、应当取缔的经济行为,它的存在,严重干扰了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经济性侵权行为包括干预合同关系、共谋、恶意谎言、假冒和欺诈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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