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89页(1182字)

和解是解决许多民事纠纷所使用的一种方式。和解分为诉讼外之和解(庭外和解)和诉讼内之和解(庭内和解)。

(1)庭外和解是指当事人不经过诉讼,私下互相商谈消除纠纷。双方在庭外和解时,应注意以下各点:

①双方最好订立和解协议,写清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具体办法,并有见证人签署,可免事后反口。

②催收帐款时,如果买卖交易或金钱借贷有连带保证人,应由连带保证人参加和解。票据受款人追讨票款,也应由发票人、背书人参加和解。由他们约定连带履行和解内容,对债权人较有保障。

③和解协议一旦合法成立,双方当事人都要受该协议的约束,即使一方受到不利的结果,也不可以事后翻案,再行诉讼,因此双方和解时,应慎重考虑,再作决定。如一方确无资力付清全部债务,另一方同意其只作部分清偿而放弃其余部分的权利,即使以后他又恢复了资力,也不能请求其偿还其余债款。但如果和解书上又写明保留了收取其余部分债款的权利,待对方恢复资力时,则可以要求其偿还。

④和解协议虽不可片面推翻,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维持和解效力,可经双方同意解除和解。解除的方法是由双方另订协议表示解除。在劳资纠纷中,除非是通过劳工处或劳资审裁处达成的和解,劳方若在和解协议上吃亏,仍可推翻原协议,向法庭追讨资方所欠款项。另外,一方隐瞒重要事实而诱导对方和解,对方得知真相后,也可推翻和解协议,追讨应得款项。

(2)庭内和解是在诉讼进行中,由法官拟定办法,劝谕原被告和解,经双方合意,或由一方提出清偿办法,经对方接受而成立的和解。原被告在庭内和解时,应注意以下各点:

①数人同为原告或被告,最好一并参与和解,也可由个别原告与个别被告独立达成和解、退出诉讼,由未达成和解的当事人继续争辩。

②和解成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确定下来,双方不可就此更改诉讼。

③庭内和解与法庭审讯所作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法官在记录和解条件后,会签发法庭命令,确认和解内容。如有一方延误执行和解命令,另一方可持和解命令申请执达主任查封,就像一般判决的执行一样。

④由法官处理批准的和解,包括劳资纠纷和解,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可推翻,那就是法庭批准翻案重审,但法庭只会在非常例外的环境和强有力的理由下,才会批准推翻庭内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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