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36页(982字)

秘密信托(Secret Trusts)是由法院在考虑关于欺诈的因素后加诸获得财产所有权的人身上的,从而约束他为他所知道应该受益的受益人或目标而保管该财产。具体有下列几种:

1.有时候,信托人为了保密,虽然安排了将信托财产交与受托人,但不想公开声明设立信托,或没有完全公开信托的执行内容。例如,信托设立人表面上把财产赠与某人,但其实际上已事前私下通知该人应以信托方式为另一人管理该财产。这种完全不露出表面信托痕迹的信托,称为完全秘密的信托。

2.如一份遗嘱提及将财产交给遗产受赠人以受托人身分保管,但却没有明确表明该信托的内容,同时立遗嘱人另外秘密指示该受赠人、受益人是某某人。这种藏头露尾的信托,法院仍得执行,而此信托即称为半秘密信托。

3.如果一项完全秘密信托生效,立遗嘱人一定要在他生前将其意向通知受赠人。如果一项半秘密信托生效,立遗嘱人则一定要在立遗嘱前成立遗嘱时将其意向通知受赠人。立遗嘱的意向,如没有通知受赠人,这意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受托人在立遗嘱人生前放弃信托财产或死于立遗嘱人之前,完全秘密信托就会失效。

4.证明秘密信托的存在的证据一定要清楚明确。当秘密信托的存在获法庭承认,受赠人可能被要求提供关于信托条款的证据。

应该指出,单纯隐藏信托或受益人不算是秘密信托或半秘密信托。秘密信托是完全没有口头和书面信托声明,半秘密信托是声明没有指出受益人。如果信托人或受托人做了符合信托的声明,信托便不算秘密,虽然信托声明并没有公开。

有效的秘密,因为没有完全的信托声明,必须由信托人在信托财产未转交受托人之前,向受托人指示如何管理和替哪个受益人管理财产。如受托人不同意执行秘密信托,必须立即拒托,并不能接收信托财产。

显而易见,秘密信托的内容不易发现或证明,受托人或会借机侵吞财产。信托人有意设立秘密信托,宜咨询专业律师,寻求稳当的安排,以确保秘密信托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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