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完全义务的信托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37页(657字)
这是一些属于混合性质的信托。一般来说,一个信托的受益人可强制执行信托。非完全义务的信托(Trust of lmperfect Obligation)不会被强制执行,但如果受托人愿意履行,法庭不会阻止。
1.“纪念碑”案例
关于竖立某块纪念碑或维修某块墓碑的信托不能算是慈善性的,但根据判例,它可以构成非完全的义务的信托,并有一定法律效力。例如有如下案例:
(1)一项馈赠,用来为立遗嘱人的第一任丈夫竖立纪念碑,法院认为这是有效的。
(2)一项馈赠,规定受托人在合法的情况下维修墓碑和纪念碑。法院宣布这项信托是有效的,有效期为21年。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不会强迫受托人竖立纪念碑或维修墓碑,可是如果他们决定这样做,也不会受到阻止,只要信托的有效期不超越“永久期”。
2.“动物”案例
基本上,用于饲养动物的馈赠,是属于慈善性质。可是,用于饲养某只动物或某几只动物的馈赠,并不属于慈善信托。这些馈赠品最多只是以非完全义务的信托形式生效。案例显示曾经有一份馈赠,用于饲养立遗嘱人的马匹50年或直到它们死亡为止,这一行为被裁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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