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46页(1126字)
票据的出票(Issue),又称票据的发行,是指首次将格式完备的证券交付于受款人。所称“格式完备”是指作成票据。如发票人虽依法定格式在票据上书写或记载一定事项,但并没有将应记载事项记载完备,也即虽制作但尚未作成的票据,也可以成为有效票据,例如空白票据。但此种“空白票据”也必须待以后由出票人自己或受款人予以补充完备。
1.出票行为
(1)写成汇票(Draw),当然必须签字。
(2)交付(deliver)。受款人只有在获得票据后,才拥有债权,因此出票人只有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才算真正设立了债权。这里的交付是指发票人基于自己的意思使票据脱离自己而转让他人,不是基于发票人自己的意思而脱离并被他人占有的,对发票行为的直接当事人而言,不是发票,但票据如果进入流通过程,例如票据被窃或遗失后,已转入善意第三人之手时,其票据仍然有效。
2.出票的法律效力
(1)对于出票人。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对于完成出票行为,并在票据上签字的出票人来说,他对汇票债务的责任有两个方面,即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如果汇票不获付款,他就自己来清偿债务——受持票人的追索。有时出票人为了免除自己的票据责任,在汇票上注明“Without recourse to drauer”(不得对出票人追索)。这样的票据,受款人是不会接受的。
(2)对付款人。付款人因没有在汇票上签过字,对汇票的债务就没有责任。他完全可以根据票据提示时,他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来决定是否付款。对于远期票据的付款人来说,出票使他取得了可承兑票据的地位。
(3)对受款人。对收款人来说.获得了票据就成为持票人(holder),得到了“债权”,这个债权使他有两种权利:
①付款请求权。受款人有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但是在汇票未承兑时,付款人不一定认帐,所以这只是一种期待权。
②当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
从三个基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看出,出立汇票不是将款项作简单的转让。汇票不是领款单,汇票是由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币”,受款人的债权完全依赖于出票人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