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75页(2674字)

1989年,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报告书发表后,证券业内进行了一连串的改革。在证券监管机构方面,于1989年5月1日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成立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作为整个证券行业监管工作的最高机构,将旧有的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Commission)、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Commodities Trading Commission)和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Office of the Commission for Securities & Commodities Trading)的职权合而为一。另外设有:咨询委员会,负责就与市场有关政策事宜向证监会提供意见;上诉委员会,处理因证监会决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证监会之下还设有:赔偿基金委员会,负责证券业的赔偿基金管理;收购及合并委员会,负责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等监管事宜。

与原有的证监会相比,新证监会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它不是政府机构中的一环,其费用绝大部分来自证券市场本身,包括它因提供特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和向交易所收取的交易征费。在人员组成上,其管理和决策机构——理事会的成员既不得为公务员,也不得为联交所委员会的成员或雇员。

证监会是具有永久存续权和公章的法人团体,可以该委员会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其成员包括1名主席及不少于7名的其他理事。证监会共有12名理事。

1.证监会的职能如下:

(1)向财政司就有关证券、期货合同及财产投资安排的一切事宜提供咨询;

(2)在不妨碍任何其他人执行有关证券、期货合同及财产投资安排的法律方面赋予的任何职责和任何权力的情况下,确保有关条例的条文中有关证券、期货合同及财产投资安排的部分为人遵守;

(3)向财政司报告其信为或疑为属于《证券条例》第141B条所指的内幕交易的发生(有关内容详见后);

(4)负责监督证券交易所及结算所的活动;

(5)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保障进行证券交易或期货合同买卖,或参与财产投资安排的人的利益;

(6)促进并鼓励交易所成员及其他注册人员的正当行为;

(7)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场所,遏止在证券交易、期货合同买卖或财产投资安排的参与方面,及就证券、期货合同及财产投资安排提供投资意见或其他服务方面,采取非法、不名誉或不正当的手法;

(8)促进和维持经纪人的廉正,并鼓励经纪人向客户及普通公众发布“不偏不倚”的、有根据的咨询意见;

(9)考虑及建议有关证券、期货合同及财产投资安排方面的法律;

(10)鼓励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并鼓励更多香港和外地投资者参与这些市场;

(11)促进并推动证券及期货行业中的市场团体自律;

(12)执行其他条款所授予的其他职能。

2.证监会的活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

(1)监管交易所及其结算、交收及存管系统。证监会的工作在于保证证券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公平及有秩序的市场。与其相配合,两家交易所也必须建立有效的自律机构;

(2)监管证券的上市,并制定相关的规则(如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的程序、上市证券除牌的条件、证券交易所停牌的条件、向公众发出要约后分配证券的方法、收购与合并活动的程度),等等;

(3)办理证券及期货交易商和投资顾问的注册登记。在办理注册登记时,证监会要考虑到注册申请人的诚实程度、可靠程度、资格、经验及财政状况,以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在予以注册登记后,仍将继续监察注册人的财政状况及经营方式;

(4)设立纪律委员会,委任调查人员,调查对有关交易所及其成员违法行为的指控;

(5)审阅向公众推销集合投资计划的申请,包括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及集资退休金计划等,办理其注册登记工作,并监管投资经理和投资顾问的业务活动是否廉洁守法。

由于证监会独立性很强,职权较大,所以《条例》准许证监会将来把一部分监管权力移交给交易所。另一方面,《条例》授权证监会在咨询财政司后,可向交易所及结算所发出“限制通知书”(Restrictiion Notices),要求他们修订其组织大纲或对其业务的管理及经营作出改变,并且可就交易所及结算所的管理组织、委员会或行政总裁的职能发出“暂停职能令”(Suspensio1n Order)。

根据《证监会条例》第10条设立了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其成员为来自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及其他行业的专业人员。该委员会就与市场有关政策事宜向证监会提供意见,并进行磋商,使证监会与证券市场之间能够达到充分的沟通。该委员会每3个月至少开会一次。

由于证监会有权作出有关拒绝申请、增加条件、没收、暂时吊销或撤销注册等决定,为了处理有关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上诉,《证监会条例》第18条规定设立上诉委员会。每个案件都由一个三人审判小组进行听审,该小组成员包括上诉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1名独立委员和1名证监会非执行理事。审判小组进行听审后,可以维持、更改或推翻原来的决定,并就该判决说明理由。审判小组所作的判决是终局的,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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