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阔叶林木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0页(458字)

瑞典1994年《森林法》规定:(1)国家保护有价值的阔叶林,包括乡土树种、榆树、白蜡树、鹅耳枥、山毛榉、栎树、野樱桃、椴树和槭树。(2)阔叶林组成应包括:至少应有半公顷的林分面积,由70%的阔叶林树种组成,有价值阔叶林占50%;放牧区林分组成至少应有70%的阔叶林树种,名贵阔叶树种占50%,其每公顷林分至少应有10棵胸径在30厘米以上的名贵阔叶树种,林分面积至少应有一公顷。(3)根据请求,郡林业委员会应当对一个林分或放牧地林分是否作为有价值的阔叶林来经营作出决策。(4)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得作为名贵阔叶林;除皆伐或疏伐外,林木采伐后,应当在该地建立新的有价值的阔叶林。(5)对阔叶林组成林分的采伐作业,不包括皆伐和疏伐,未经郡林业委员会批准,不得采伐。在批准采伐申请时,由郡林业委员会对采伐方式和建立新的有价值的阔叶林作出决定。(6)对有价值阔叶林的更新补贴由公务基金提供。(7)采伐或其他措施违反本法有关保护阔叶林规定的,可采取强制命令或禁令措施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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