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买卖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27页(718字)

自由买卖是香港房地产转让中最主要的一种制度。一般的房地产买卖要经过洽谈、订立临时买卖契约和完成产权转户法律手续三个阶段。当买方与卖方均同意时,可以省略订约阶段。

洽谈阶段。卖方可以直接通过大众传媒将房产推向市场,也可以通过地产经纪人进行交易,此时的地产经纪人行使中介职能。卖方若是房地产发展商,其经宣传推出的楼宇属于批发形式的卖楼,只有买方完全接受卖方条件,双方才可签订买卖合约。卖方若是房地产主,地产经纪商可以作为中间人指导买卖双方尽快达成协议,完成交易。买卖双方经讨价还价,协商一致后即可签订合约。合约中一般包括双方身份、房产所在地、价格、订金、给予经纪商的佣金、违约处理办法等内容。

签订合约阶段。继洽谈圆满完成之后,买卖双方应各自委托律师。卖方律师应当取得有关房产的地契文件,起草正式买卖合约,并将有关地契文件与正式买卖合约草稿送交买方律师审阅。买方律师在审阅过程中,一般会从保护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买方律师为防止买方承担过大风险,还会到政府田土厅查册,以此审查卖方产权的真实性。一经发现问题,买方律师可要求卖方作出解释与补救。否则,交易取消。

产权转户阶段。若卖方对于房产的权利无瑕疵,买方律师即可起草产权转户契约交与卖方律师审阅。在商定的产权转户日,交易各方先至实地核查房产,若房产合乎商定条件,双方再至买方律师办事处交换款额与房门钥匙及有关文件、契约。双方可以亲自出席交换,也可以委托律师代办一切手续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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