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的结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57页(703字)

退伙意味着原合伙人成为退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对合伙财产来说,退伙将导致部分出资的返还和盈余分配。因此,无论由何种原因导致退伙,都必须对合伙财产进行结算。结算应按下列规则进行:

(1)首先应偿还债务。如合伙发生资不抵债之情形,退伙人不但不能请求归还出资,还要分担亏损。这时,虽然可能该合伙债务有些尚未到期,但也应算清退伙人应分担的亏损额。退伙人应在退伙时,将自己应承担的亏损额交付给其他合伙人。

(2)返还退伙人出资。偿还债务后,应当返还退伙人出资。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返还出资或者出资为无形财产而难以用货币估价时,应按出资比例返还。

(3)分配盈余。偿还债务,返还出资后,合伙财产仍有盈余时,应按合伙协定或依法分配。

上述结算工作应由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来做。整个结算以退伙时合伙财产的总额为标准。但有些合伙事务在退伙时还不能结束的,应以退伙生效之日为截止日,将计算结果作为清算标准,同时就该项事务在截止日后的损益作为补行分配。

退伙结算完毕,退伙的合伙人得与作为新组成商号的其他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说明各人权利义务如何调整,并将此书面协议交商业登记机关备案。

结算完毕后的退伙人可随时另行开业与旧合伙人竞争,并可使用原合伙商号的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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