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伙清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59页(795字)

合伙依法拆伙后,就要在合伙人之间进行财产清算。合伙虽然拆伙,但仍可以继续存在一定时期直至清算完毕。在这个期间内合伙营业及合伙人只能进行以清算为目的的行为。但在合伙破产的场合,合伙人的权限均应终止。

清算人由合伙人共同担任,或以过半数的多数选出清算人。在未另选结算人时,原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为清算人。在合伙被宣告破产时,清算工作由破产管理官指示合伙人执行。

合伙财产清算时应先了结现有事务,比如终止合约、退回订单、停止广告等;收取债权,如有已交货而尚未收货款的应收取货款;清偿债务,合伙债务已到期的,应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债务,合伙债务未到期的,或正在诉讼中的,应从合伙财产中保留为清偿所必需的数额;如有剩余的合伙财产,应偿还各合伙人出资;如在偿还各合伙人出资后还有余额,应按协议或依法均分收益。具体清算帐目分配合伙资产的规则为:

1.所有亏损,包括资本金短缺,应自利润项下先行支付;其次以股本支付;最后,如有必要,由各合伙人依原享受利润额的比例摊派偿还。

2.合伙所有资产,包括由各合伙人分担弥补股本亏损或短缺的款项,若有的话,应按下列方式和顺序分配:

(1)向非合伙人的人偿付商号债务和责任;

(2)按比例摊还有别于股本的各合伙人为商号垫支的款项;

(3)按比例摊还各合伙人为商号提供的股本;

(4)最后剩余款项,若有的话,应按各合伙人分享利润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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