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议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93页(878字)

公司会议召开必须要有一定人数出席,一人不论担任多少职务或代表,均不足以构成合法会议,在出席公司会议股东人数未达到下列法定人数时,公司会议一律无效。

(1)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营公司股东大会召开的亲自出席法定人数为3人,私人公司为2人;

(2)在计算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时,不能将代替出席的股东代表计算在内,但如一人以一种以上职务参加会议,则其可能被计算为一个以上的股东。在计算私人公司法定人数时,可以将受股东书面委托的代表计算在内。

如果会议开始时已达到法定人数,在会议过程中出席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也可视为已满法定人数。

公司的会议都须有会议主席主持,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都会规定谁担任主席。如在章程中无规定时,出席会议3人可以选出其中一位成员为会议主席。会议主席的责任是负责安排会议程序以及主持会议的进行,具体讲负责向会议提出动议,计算投票数,宣布结果及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使其生效。除非会议主席的决定带有欺诈性质或在有关决定上有错误,否则,其应被认为正确并予以接受。

在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公司会议的表决议案,通常通过参考方式予以表决,有股份划分的公司,每股可投一票,在无股份划分时,每人可投一票。有权列席公司会议并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都有权在大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出席会议的代理人亦有此权利。任何代表公司总投票权的10%,或者持有公司已缴资本10%股份的股东,均可以要求采用实际的投票表决权。参加投票权,必须股东亲自或委托代表进行,会议代表不能举手投票。

在公司章程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会议主席享有两次投票权,第一次是其身为股东的投票,第二次是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可作出决定性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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