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10页(381字)

在审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时,由破产管理官出庭并传讯、调查和盘问任何证人,如认为适当,得赞同或反对签发接管令。

接管令是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签发的旨在保护债务人财产的命令。

破产按管令签发后,破产管理官即成为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除法院另有命令或符合法院规定条件者外,任何债权人不得就债务人的财产得到补偿,或者向债务人进行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追索。

当然,有担保的债权人变卖或以其他方法处理担保物又当别论。

所有的接管令应由破产管理官在官方报刊上公布,并列明债务人姓名、地址和职业,签发命令和提出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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