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53页(1907字)

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法理性规范;是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则。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则”,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的规则。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法理性规范,它是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行政法的具体规范贯穿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精神。第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则,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行政法执法者在适用行政法具体规范调整特定行政关系时,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行政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都需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要体现和贯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一般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直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了较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拘束,即直接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作出相应行为和裁决相应争议。第六,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并由行政法学所概括出的,而并非由某一个或某几个具体法律、法规所特别规定。人类自从结成社会以后,就需要权力,特别是需要行政权,因为这是维持社会的秩序所必不可少的,然而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又有导致腐败和滥用的趋势,这又形成了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威胁。为此,人类一直在探索着建立一种机制,使之既能有效地发挥行政权的积极作用,又能尽可能地防止和抑制其消极作用,避免它对人民权利、自由的危害。若干世纪以来,人类进行了很多种尝试和实验,确立过很多规范和制度,包括行政法的规范和制度,这些尝试、试验、规范、制度,有的是成功的,有的是失败的,有的是成败得失均有的。学者们总结这些成功的和失败的经验,从中抽象出一些较普遍适用的规则,以指导新的探索和实践。在行政法领域,这些较普遍适用的规则就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们是中外行政法学者通过长期的研究总结概括出来的。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和范围,学者们的认识和表达并不完全一致。有的仅从行政法本身的角度考察,有的则不仅从行政法角度,而且同时与行政法密切联系的其他法律部门(如宪法)的角度考察,有的甚至同时从政治学的角度考察。这样,不同学者以不同视角确定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范围就很不一样,从整个调控行政权的规范的角度确定的范围就显然要比单纯从行政法的角度确定的范围要大,后者将四项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按客观规律办事原则等都归入行政法基本原则。至于仅从行政法本身的角度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学者,因其研究方法不一样,他们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和表达也不完全一样,有的概括为两项原则: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有的概括为四项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制约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效益原则;有的概括为六项原则:行政法治原则,监督行政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效率原则。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这些不同表述在形式上虽然存在很大的差别,但在实质上却有很多相同的内容,甚至可以说其基本内容是相同的,只是概括的方式和表达的用语不一致。可见,不同行政法学者在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方面,已在很大程度上达成了共识。根据这种共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表述为下述四项: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此四项原则所包含的内容与前述两原则、四原则、六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基本相同的:行政法治原则包含合法性原则及行政制约或监督行政原则的内容;行政公正、行政公开、行政效率原则包含着合理性原则的内容。行政法基本原则虽可归纳为四项,但这四项原则并非是平行的和同等重要的。在四原则中,行政法治原则是最核心的原则。行政公正、行政公开、行政效率都是围绕着行政法治原则而展开的原则,公正、公开、效率都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离开了法治这个前提和中心,整个原则就不可能构成一个统一的基本价值和基本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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