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渔业合作训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91页(181字)

民国《渔业合作推进办法》第3条规定,渔业区各合作主管机关训练合作指导人员,应选择水产学校毕业学生授以合作课程,或遴选现任合作指导人员授以有关渔业之基本知识。第4条规定,渔业区各合作主管机关应商同人民组训及渔业主管机关于举办各项渔民训练时,设置合作课程,以增进渔民对于合作之认识,并以培养经营渔业合作之基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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